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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松懈,关注公共卫生安全

发布时间:2021/9/22 11:27:56      浏览次数:1432

疫情防控不松懈,关注公共卫生安全


2014年4月15日,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对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公共卫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安全”置于首位,强调国家安全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从而确立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核心价值。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因此,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节选)


地方政府及部门指挥和处理突发事件职责分工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依法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奖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与政府及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关系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节选)


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的法定职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的法定义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